汪某是个曾因盗窃多次受到刑事处罚的“惯偷”,一次汪某刚刑满释放出来,仍不思悔改,打算重操旧业。一天凌晨,汪某潜入某公司员工宿舍行窃,期间吵醒了被害人李某。眼看行窃败露,汪某竟然张开大口,将李某的肩膀和手掌咬伤企图逃脱,不过最后还是被李某的同事们制服。近日法院一审因抢劫罪、盗窃罪,判处汪某有期徒刑2年6个月。
潜入员工宿舍行窃
2015年7月的一天凌晨,刚刑满释放的汪某乘长途大巴来到朝阳区,并偷偷潜入车站旁一处公司员工宿舍伺机行窃。汪某正待下手时,睡在门边的李某听到了房门响动醒了过来,迷迷糊糊之间看到好像有个人站在他床边,于是起身大喊了一声“谁”。
汪某吃了一惊,想要夺门而出,结果反应迅速的李某一把搂住了汪某的脖子。汪某感觉大事不妙,便张开大口猛咬李某右肩,李某大喊了一声,但始终没有松手。汪某趁着李某松劲,将其挤在门口桌边,而李某也不含糊,用身体堵住了门。此时汪某故伎重演,对着李某的右手虎口上去又是一口,这一口下去可疼坏了李某,于是李某大叫引起了其他人的注意。后来舍友和对门的同事听见动静,赶来将汪某的嘴松开,并将其制服。
事后经过鉴定,被害人李某的咬伤构成轻微伤,汪某被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数罪并罚从重处罚
公诉机关将汪某的上述抢劫犯罪及另两起盗窃犯罪一并向一审法院提起公诉。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认定为一起抢劫和一起盗窃。
法院认为,被告人汪某无视国法,在实施盗窃犯罪过程中,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并致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此外,汪某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也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均应予以惩处,数罪并罚。且由于汪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
结合被告人汪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一审以抢劫罪,判处汪某有期徒刑2年4个月,罚金人民币5000元;以盗窃罪,判处汪某有期徒刑7个月,罚金人民币2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年6个月,罚金人民币7000元。在一审宣判后,汪某提出上诉,本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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