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借打手机为由,通过他人微信发红包转账,后通过网上支付、提现等用于消费。近日,渝中区法院判决李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5个月,缓刑10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据查,去年2月29日至3月14日期间,被告人李某在渝中区解放东路一家网吧内,以借华某手机使用为由,趁其不备用其微信账户向朋友马某、冉某、黄某等人,支付红包共计4755元,后通过网上支付、提现等方式,将上述金额用于消费。
去年3月16日,李某被公安机关捉获归案。归案后主动退赔华某全部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他人不备,利用他人微信进行红包转账475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法官提醒,随着科技迅猛发展,手机各种功能愈加完善,支付宝、手机银行、微信等越来越多包含支付、理财功能APP。这些软件往往绑定了机主手机号、银行卡、密码等重要信息,成为犯罪分子实施犯罪的新手段。
法官提醒广大市民,切勿轻易将手机等借于他人,尤其是陌生人使用。若遇财产被盗应立即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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