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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将统一首次养老金发放时间


 

  7月1日起,《江门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发业务经办规程》实施,全市将统一首次养老金发放时间。《规程》实施后,鹤山、台山、开平三市职工参保人不受影响,市直单位、蓬江区、江海区、新会区以及恩平市的职工参保人的“养老”将会有变化。
 

  《规程》实施前,市直单位、蓬江区、江海区、新会区以及恩平市的参保职工申办退休的时间为:达到退休年龄(即生日)当月的前一个月,也就是说,如果退休手续获批,参保人“生日”当月即可领取首次养老金;而鹤山、台山、开平三市的参保职工是在“生日”当月申办退休,退休手续获批的话,次月首次领取养老金,全市退休申办和领取养老金的时间不一。《规程》实施后,将申办退休时间统一为参保人达到退休年龄(生日)当月,退休手续获批后,次月首次领取养老金。这样一调整,全市统一了退休申领核发时间,保障了全市退休人员的利益一致。
 

  市社保局有关负责人解释,其中一个变化是,与《规程》实施前相比,市直单位、蓬江区、江海区、新会区以及恩平市的职工参保人退休申办当月仍可继续参保,特别是连续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参保人,需要注意申办退休当月的医疗保险费用缴纳情况,因为医保中断缴费会给参保人造成一定的影响:停止缴费的次月,参保人就不能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再重新参保缴费要次月(在单位参保的)或三个月后(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的)才能享受医疗保险待遇。若参保人医保缴费年限累计不足20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当月可到社保经办部门一次性补足差额缴费年限;如需在养老金账户中逐月扣缴医疗保险费的,则在退休经审批的次月(即首次养老金发放当月)向地税部门申办,并按规定享受退休医保待遇。
 

  参保人申办退休当月,用人单位应继续为参保人缴纳当月的社保费。换言之,参保人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当月,其仍在单位工作的,用人单位应为其继续参保缴费,参保人退休申请经审批后,用人单位应向地税部门办理停止相关险种缴费的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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