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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谎称认识领导可以“捞人”诈骗30万获刑

来源:华商网-华商报|2017-01-11|
  谎称与相关领导相识,可帮忙“捞人”,男子借此骗取30万元。被抓后自愿退赔受害人损失,也算是一种悔罪表现。
 
  2014年10月,徐某某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被害人赵某某,一起吃饭时,赵某某提出其子涉嫌合同诈骗罪被辽宁省营口市公安局羁押一事,徐便称认识有关领导,能够帮忙在一个月内解决赵某某儿子被羁押一事,但需要疏通关系,赵信以为真。2014年10月19日,被害人赵某某通过邱某某的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向徐某某的中国农业银行账户汇款30万元,几天后,徐某某向赵出具了收条。
 
  2014年10月19日,徐某某收到汇款后,于当日向贾清的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分两笔转支15万元,用于偿还欠款;2014年10月21日又向刘某某的中国农业银行账户转支0.3万元,剩余钱款被徐提现和消费。2014年11月,赵某某通过电话问询徐某某事情进展,徐已电话关机,无法联系。
 
  被害人赵某某于2016年7月7日向公安机关报案,同年7月26日,徐某某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内蒙古呼和浩特公安处呼和浩特车站派出所抓获,当日羁押于包头市铁路公安处看守所;2016年7月28日被神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当日羁押于神木县看守所;同年9月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神木县看守所。
 

 
  法院经审理认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骗取被害人人民币30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予以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徐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当庭自愿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对其从轻处罚。、
 
  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司法军对被告人徐某某进行调查评估认为对其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具备社区矫正条件,故决定对被告人徐某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故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徐某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及被告人徐某某的辩护人要求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意见均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判决徐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点评:这种所谓有熟人可以“捞人”的诈骗案件,已经不止一起。这种花钱“捞人”的把戏只是一些人抓住当事者家人“救人心切”的心理,把自己装扮成通天之人,大肆行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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