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纸“无工资证明”让绥德人侯某胜诉两年仍奔波在讨债路上,他不知道外借的6万元何时才能要回。
胜诉方:
判决生效两年仍没拿到钱
侯某是绥德县人,今年50岁,系下岗工人。2014年6月,侯某给刘某借款6万元,约定当年7月10日前偿还,但到期后刘某并未归还。”侯某说,无奈之下,他将刘某告上法院,要求还款,法院的判决很顺利,当年8月14日他就拿到了胜诉的判决书。案件到了执行阶段,迟迟没有进展,他多次过问案件情况,法院给他复印了一纸中国电信神木分公司盖有公章的证明书,证明称刘某系该单位职工,在单位无考勤记录,不予核发工资绩效,开具证明的时间为2014年11月10日。
“法院说我这案子不好执行,被执行人没有工资,名下的一套房产也卖了。”侯某随后去榆林市电信公司和神木分公司多次打听,发现刘某仍正常上班,工资也正常领取。他认为,不管这个证明从何而来,都是虚假的,目的就是逃避法院执行。
榆林市电信公司:
法院证明并非电信系统出具
2016年12月29日上午,华商报记者来到榆林市电信公司,纪委副书记、监察室主任张远斌表示,侯某的事情他了解过,法院的证明并非电信系统出具,刘某确系在职员工,工资照常发放,希望法院查明情况,给侯某一个交代。
神木县法院执行局法官王军称,刘某无工资证明从何而来,他并不知情。昨日,华商报记者多次拨打刘某电话,均被呼转至秘书台。
法律界人士认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单位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法院审理案件的,法院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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