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块碗口大的鹅卵石从货车轮胎底下飞出,正好击中骑电动车的熊某左腰腹部,导致八级伤残。
交警现场勘察认为这起事故属于交通意外,双方均无责任。熊某拿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傻了眼,难道自己白挨了一石头?
日前,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作出调解,熊某最终拿到了17万余元的赔偿。
40岁的熊某是衢州人,2015年8月7日8时许,熊某骑着电动车外出办事,行驶到衢江区樟潭街道南山底路段时,一辆同向行驶的货车呼啸而过。
货车的后轮压飞了沥青路面上一块碗口大的鹅卵石,飞石击中骑电动车的熊某左腰腹部,熊某当即倒在地上动弹不得。
一位路过的熟人将他送到衢州市衢江区医院抢救,经检查熊某的左侧第6、7、8肋骨骨折,外伤性脾破裂伴有大出血,医生立即施行了脾脏切除术。
事发当日,熊某在医院打电话报警,交警进行了勘察取证,通过监控找到了肇事货车,该车系浙江某肉制品有限公司所有。当交警打电话找到货车驾驶员张某时,他还不知情。
同年9月14日,交警队对这起道路交通事故作出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书认为,张某、熊某均无违法过错行为,属交通意外。
熊某不甘心,2016年11月16日,熊某向衢江法院提交了民事诉状,要求货车驾驶员张某、货车所有者浙江某肉制品有限公司和货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共同赔偿损失18.4万余元。
办案法官黄甘富认为,货车方负有一定的民事责任。货车系高速运行的运输工具,其安全注意义务远大于非机动车及行人,作为驾驶员的张某应当明知这一注意义务;熊某受伤系张某驾驶的货车碾压石头飞溅所致,二者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张某虽非故意但存在过错和过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最后在法官的主持下:由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原告熊某交通事故各项经济损失168004.96元;由浙江某肉制品有限公司赔偿6421.6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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