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害家属情难自抑冲冠一怒,打凶手骂法官,结果从受害方变成了施害方,还因扰乱法庭秩序被判处有期徒刑……昨日,广东高院发布惩治扰乱诉讼秩序行为的典型案例,数起在庭审、执行中阻碍司法人员执行公务的案件被曝光。
据介绍,此类违法犯罪行为主要表现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扰乱庭审秩序,围堵法院机关及周边堵塞公共交通,发布信息攻击、威胁法官 等。这些案例不但损害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合法权益,严重影响了正常的诉讼活动,还严重威胁诉讼参与人的人身安全,破坏了司法权威。
此前,广州市中院在审理胡伟星等人黑帮案时,也有被告家属向法官扔鞋挑衅,后被处以训诫。据广州市中院有关负责人介绍,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对违反 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将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案例
被害人家属大闹法庭 打被告骂法官
2015年12月18日,清远市中院开庭审理被告人张某红故意杀人一案。庭审中,被害人家属邓某强等人在法庭里情绪激动,大声辱骂张某红,司法警察立即制止,审判长也当庭予以警告,但邓某强并不收敛,反而带领旁听席上的亲友大声谩骂。
混乱之中,被害人亲友黄某辉、邓某斌、邓某强等人一拥而上,撞断旁听区与审判区的木隔板,冲入审判区,揪住张某红就打……其中亲友黄某基冲入审判区用手指着公诉人、法官进行辱骂,并拿起地上的不锈钢管准备打法官。
混乱中,司法警察将张某红紧急押解离庭,而被害人亲友邓某华、黄某辉等人仍继续肆意推搡、殴打司法警察。事件造成被告人张某红和司法警察黄某荣等人受伤,审判设施也被毁坏,法庭审理被迫中断,法庭秩序被严重扰乱。
其后,被害人亲友黄某辉、邓某斌等人被抓获归案。
近几年来,冲击扰乱法庭,侮辱、威胁司法工作人员的事件屡见不鲜。为了维护法庭秩序,2015年11月1日正式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九条规定的扰乱法庭秩序罪条款进行了修改,在殴打司法工作人员后加上“诉讼参与人”。
在该案中,被告人黄某辉等人哄闹、冲击法庭,殴打司法工作人员和诉讼参与人,其行为均已构成了扰乱法庭秩序罪。2016年7月20日,清远市中院依法以扰 乱法庭秩序罪判处被告人黄某辉、邓某斌有期徒刑八个月;判处被告人邓某强、陈某婷管制十个月;判处被告人邓某华、邓顺某、邓英某、黄某基管制八个月。
该案的主审法官表示,审判法庭是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场所,诉讼参与人及旁听人员均应遵守法庭纪律,严禁任何破坏法庭秩序的行为。法院只有依法对此类行为作出处罚,才能有效威慑和制止法庭内的违法行为,保障庭审活动顺利进行,维护司法公信。
庭审结束仍滞留法院 喧哗推搡法警
2015年11月5日,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廖某、黄某贩卖毒品、叶某容留他人吸毒一案。庭审结束后,被告人签庭审笔录时,被告人黄某的亲属黄某甲、黄某乙等人坚持认为黄某无罪,滞留法院不肯离去。
经值庭法警劝告,黄某甲、黄某乙等人仍不听从指挥,他们情绪激动,大声喧哗,拍打桌凳。法警上前劝阻时,他们不仅不听劝阻,还推搡法警。眼见事件有愈演愈烈的趋势,法警立即将黄某甲、黄某乙二人控制起来。
事后,梅县区人民法院依法对黄某甲、黄某乙拘留十五日。
罚款拘留仍拒绝还款 老赖被判徒刑
在一起民事案中,被执行人李某周故意虚报、隐瞒财产,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无论执行法官如何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他都不为所动,拒绝还款。为此,东莞市第二法院曾两次对他处以罚款并采取司法拘留,但他仍保持淡定拒绝执行。他满以为,法院就是拿他没办法。
2016年4月18日,法院以李某周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将他依法移送东莞市公安局立案侦查。5月30日,李某周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此时,李某周的家属才认识到事情的严重性,主动代为履行了全部付款义务,并缴清罚款6万元。但为时已晚,东莞市第二法院认为李某周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法院外挂横幅骂法官 当日就被拘留
谭氏两兄弟因房屋权属纠纷诉至湛江市开发区人民法院,后法院判定谭哥胜诉,谭弟须搬迁腾出房屋。法院判决生效后,谭哥申请法院执行。为妥善执结该案,执行法官对谭弟进行多次劝说,释明法律相关规定,但谭弟仍拒不履行生效判决,拒绝搬迁腾出房屋。
法院第一次执行时,谭弟还召集20多名群众进行百般阻挠。执行受阻后,法院依法进行了公告,要求谭弟在公告期限内搬迁,否则将进行强制执行,但谭弟仍无动于衷。谭弟甚至怀恨在心,认为法官偏帮,决定“搞事”。
2016年9月14日上班高峰期,谭弟来到湛江市开发区人民法院门口,在围墙边拉挂横幅,坐地哭闹,对办案法官进行点名辱骂、诽谤,引来路过群众聚集围 观,致使交通堵塞,造成公共场所秩序混乱,并严重扰乱了法院正常办公秩序,给办案法官和法院带来了极大的负面影响。
湛江市开发区人民法院于当日依法作出拘留决定书,对谭某拘留十五日。
观点
“树立司法权威,才能保障法律实施”
“只有树立司法权威,才能保障法律的实施。”中山大学法学院、粤港澳法制研究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郭天武,在谈及上述案例时表示,在司法实践中,殴打司法警 察、扰乱法庭秩序、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等行为层出不穷,法院在解决纠纷的过程中也容易受到来自各方诉讼参与人不配合甚至是主动性的攻击,因此,法院必须采取 一定的措施,在制裁这些行为的同时树立起公众对法律和法院的敬畏,并且遵守规则。
而广东省律师协会副会长王波则认为,尊重法庭秩序和法院工作秩序是每一个诉讼参与人的法定义务,也是实现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任何不尊重法庭甚至扰乱法庭 秩序的行为都是绝对不允许的,情节严重者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有话在法庭上说,有理在诉讼中讲”,王波认为,当事人应避免干扰和影响诉讼正常进行的 “法外炒作”及“行为艺术”。
不过,郭天武强调,对相关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治理也必须依法而行,法院同样不能“任性”。在惩罚扰乱司法秩序等行为时一定要注意罪与非罪的界限,避免“一刀 切”;其次,对扰乱司法秩序等行为的惩治也应当遵守相关的程序性规定,保障行为人所依法享有的各项权利和救济途径。最重要的是,法院应当严格依照罪刑法 定、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来进行处理,综合运用好民事、刑事、行政等多方面的治理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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