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视频监控锁定的画面和受害人的指认,涉嫌盗窃嫌疑人却矢口否认。民警以零口供定案,最终通过人民币上面的冠字号(纸币上的编码)精确“指认”了嫌疑人。
商店里10万元现金不翼而飞
9月29日,眉县汤峪镇潼关寨村五组村民王某到眉县公安局报警,称其放在商店里的10万元现金被盗。据王某回忆,当日11时20分左右,店里先后来了两个年轻男子,一名男子称要买某品牌矿泉水和方便面等物,她便到仓库去拿矿泉水,后对方又说要买另一品牌的水。而另一名男子则拿出百元面额现金要购买瓜子,等王某按要求交易完后,两名男子迅速离开。王某回到卧室喝水时,发现抽屉内的10万元现金不翼而飞。
通过陈年旧案锁定嫌疑人
接到报案后,民警立即对周边及案发现场周围来去路线上的监控进行调取。终于在大量视频中发现嫌疑人的踪迹。视频显示,两男子驾驶一辆黑色踏板车,后边乘坐的男子头戴鸭舌帽,背有一个黑、绿相间的旅行包,由槐芽镇一条街道自西向东驶入槐汤公路来到汤峪旅游区,与受害人描述的体貌特征基本相同。
民警判断,嫌疑人反侦查能力强,有可能是惯犯。根据这个思路,民警与周边县区公安机关联系,寻找作案手法相同案件。果然,在岐山县公安局查阅同类案件时,发现一名叫石某的河南人,在去年7月因相同的作案手法实施盗窃被岐山警方抓获,后判刑一年,今年8月份出狱。经受害人辨认,确定石某就是案发时进入商店的一人。民警调取石某银行卡记录,发现案发当天14时许,石某通过ATM机存款66600元现金。民警初步判断石某有重大作案嫌疑。
10月8日下午,民警在宝鸡市金台区将嫌疑人石某抓获归案。
嫌疑人零口供民警用证据“说话”
石某到案之后,拒不交代,只承认其和一名叫吕某的男子一块去过王某的商店。面对石某的狡辩,民警确定了以零口供定案的思路,寻找有力证据。
民警在调查中发现,石某所存的现金中,其中有5000元现金是受害人之前从汤峪信用社取出的。民警调取了这笔5000元的汤峪信用社冠字号,后前往宝鸡市工商银行,对嫌疑人案发当天存入银行卡的现金冠字号进行调取。经比对,嫌疑人存款的冠字号中有4800元的冠字号与被盗现金中的冠字号相同。据银行工作人员介绍,人民币的冠字号具有唯一性,可以说是人民币的“DNA”。
据此,警方用人民币的“DNA”锁定了嫌疑人石某的作案事实,最终确定石某就是涉嫌盗窃的嫌疑人。民警深挖得知,石某还利用同样的作案手法,在多地的商店盗窃烟酒等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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