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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异男子不想付抚养费 亲子鉴定3次仍拒认儿子

来源:大洋网-广州日报|2016-11-10|
  男子高某于2013年和妻子李某离婚,在起诉离婚时,高某就向法院申请做了两次亲子鉴定,结果均证明孩子是高某亲生的。然而离婚后,高某仍以鉴定结果是假的为由,拒绝支付抚养费。2016年2月,高某的前妻李某以孩子小林的名义将高某诉至广州市从化法院,要求高某支付抚养费。从化法院判决高某自2016年3月起每月支付800元生活费给孩子小林,教育费、医疗费凭票据支付一半,直至小林年满十八周岁止。后案件被上诉至广州中院,高某在中院审理期间仍要求与小孩做第三次亲子鉴定。2016年9月23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怀疑鉴定机构造假
 
  男子拒绝付抚养费
 
  高某因长期外出做生意,婚后与妻子李某聚少离多,缺乏沟通和信任,致使夫妻感情不和。2012年、2013年,高某两次起诉要求与李某离婚,高某在离婚诉讼中就曾怀疑11岁的孩子小林是李某与他人所生,向法院申请进行亲子鉴定。2012年9月和2013年1月,法院委托的鉴定中心两次对高某和儿子小林进行亲子鉴定,确认小林是高某的儿子。法院判决离婚后小林由李某抚养,高某从2014年1月1日起,于每月25日前支付小林的抚养费668元给李某,直至小林年满十八周岁为止;小林十八周岁之前的教育费和医疗费由高某和李某凭发票各承担一半。
 

 
  前妻以儿子名义起诉
 
  男子要做第三次鉴定
 
  高某怀疑前两次的鉴定结果是虚假的,拒绝支付抚养费。无奈之下,李某于2016年2月以孩子小林的名义起诉至广州从化法院。高某在庭审中要求重新进行亲子鉴定,确定亲子关系,才同意支付抚养费。从化法院经审理认为,高某未提供相反证据证实与小林之间不存在亲子关系,故对高某要求重新进行亲子鉴定的要求不予支持。2016年4月12日,从化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高某自2016年3月起每月支付800元生活费给小林,医疗费、教育费凭票据支付一半,直至小林年满十八周岁时止。
 
  仍然质疑鉴定结果
 
  中院终审驳回上诉
 
  从化法院一审判决后,小林上诉至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期间,高某再次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进行亲子鉴定。2016年8月,鉴定结果显示:高某与小林之间存在亲生血缘关系。此时的高某又认为,第三次鉴定的结果也是假的。
 
  广州中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一条“人民法院委托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当事人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和理由的,可以认定其证明力”的规定,对于高某的意见不予采纳。2016年9月23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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