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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送女友36万奥迪车 分手欲要回两人闹上法庭

来源:昆明信息港|2016-11-07|
  热恋期间,一对恋人为了表达浓情蜜意,会赠送对方“豪礼”,为爱人购买金银首饰、名表、汽车等,增进双方感情,为结婚创造条件。然而一旦分手,这些“豪 赠”的归属问题就成了引发诉讼纠纷的导火索。近期,云南多家法院相继审理了多起因非婚赠与引发的纠纷案件。律师提醒,恋爱期间“豪赠”分手反悔易惹纠纷, 需谨慎对待。
 
  案例1
 
  分手后男方要求女方返还豪车
 
  2014年初,张先生和龙女士通过网络相识,两人都觉得对方不错,一段时间后,两人确立了恋爱关系。
 
  恋爱期间,张先生为增进双方感情,达到结婚的目的,购买一辆车送给龙女士使用,用送“豪礼”的方式表达爱意。
 
  2015年9月,两人在石屏县一家汽车销售公司购买了一辆价值36万元的奥迪越野车,由张先生支付首付购车款15万元以及相应的手续费、车辆购置税等,车辆所有人登记为龙女士。
 
  可没过多久,双方因感情出现裂痕而分手。张先生认为,恋爱期间,为了表达心意,他还为龙女士购买了苹果手机、高档手表、时装等物品,可双方分手 后,自己只打算要回奥迪车,龙女士却不同意。分手后,张先生向法院起诉要求龙女士返还奥迪车,剩余车款210000元由自己偿还。
 
  对此,龙女士认为,车辆是张先生自愿赠与自己,且赠与物已办理物权登记、完成交付,张先生不得要求自己退还赠与物。
 
  石屏县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张先生购车给女友龙女士属目的赠与,其目的是为了与龙女士结婚,龙女士对此目的也清楚,但这一目的因后来龙女士 不愿再继续与张先生交往而不能实现。原告张先生因赠与而受损,龙女士因接受赠与而获利,龙女士继续占有车辆已缺乏合法根据,依法应予返还。
 
  据此,石屏县法院一审判决,龙女士将奥迪越野车返还张先生。
 
  案例2
 
  恋爱时送6万元 分手后要求返还
 
  2015年2月,李先生和喻女士经家长介绍认识,发展成了恋爱关系。交往一段时间后,两人开始谈婚论嫁。双方恋爱期间,李先生通过银行、支付宝等转账方式,共向喻女士交付61600元,后因感情破裂,二人结束了恋爱关系。
 
  李先生认为,恋爱期间,双方感情一直很好,并且已经谈婚论嫁,他希望女友能来自己的居住地一起发展,因此,才将6万余元送给喻女士。分手后,李先生将喻女士告上法院,要求喻女士返还61600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李先生将巨额钱款转账到喻女士名下,可以推定李先生是以将来能够结婚的预期作为付款的前提条件,两人因恋爱失败分手而不能结 婚,不符合赠与一方在赠与时的心理预期。因此,李先生向喻女士交付61600元的行为,可视为附解除条件的赠与行为。即赠与行为已然发生法律效力,若双方 最终缔结了婚姻关系,李先生财产赠与的目的实现,该赠与行为保持其原有效力;一旦双方没有缔结婚姻关系,赠与行为则失去法律效力,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 系当然解除,赠与财产恢复至初始状态。本案中,因两人最终没有形成婚姻关系,案涉的赠与行为由此失去法律效力。
 
  判决后,喻女士提出上诉,两人之间应当形成赠与合同关系,赠与物已交付,且双方之间赠与合同没有附义务或附条件,不应予以返还。
 
  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李先生向喻女士交付61600元的行为,已构成附条件的赠与民事行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维持原判。
 

 
  案例3
 
  分手后要求返还3万元彩礼
 
  2014年4月,杨先生和李女士经人介绍认识,两人很快确立了恋爱关系。2015年1月,两人在老家举行了订婚仪式,为表达爱意,当天杨先生购买了价值11000元的首饰和一部价值4300多元的手机给李女士。
 
  随后,两家人按当地习俗,杨先生付了李家彩礼现金20600元、礼品若干。1个多月后,两人按习俗举办了婚礼,期间并未到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
 
  可没过多久,两人就因感情不合分手了。分手后,杨先生将李女士告上了法院,要求退还彩礼现金以及购买的首饰戒指、耳环、吊坠等。
 
  可李女士认为,两人之所以分手,原因在于杨先生,两人订婚时确实购买过价值11000元的首饰,但自己也出资,且首饰应当属于赠与物品。
 
  该案在昆明中院二审开庭,昆明中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李女士与杨先生举办了订婚仪式,并按农村习俗举办了婚礼,但期间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 续,因此杨先生要求李女士返还彩礼应予支持。价值11000元的首饰属于彩礼,应返还给杨先生。对于彩礼现金,因双方主张的彩礼现金数额不一致,且均未提 交有效证据予以证明,故法院以李女士自认收到的20060元作为彩礼现金的数额予以确认。据此判决,李女士返还杨先生为其购买的首饰戒指、耳环、吊坠、手 链的价款11000元,返还现金20060元。
 
  案例4
 
  分手后男子要求外籍女友返还礼物
 
  2010年10月,庄先生与越南姑娘金女士相识后,确定恋爱关系。金女士在河口阳光边贸商城打工且居住、生活在中国。到了2014年,两人因琐事产生矛盾,导致恋爱关系结束。
 
  庄先生称,两人在恋爱期间,为了表达爱意,他使用自己的淘宝账户购买了多件商品送给金女士,包括电脑显示器、电脑音箱、电吹风、多瓶高档护甲油 等物品共计消费3072元。并且将自己的医保卡也交给金女士使用,共有20多笔支出,消费3000多元。2013年庄先生还为金女士购买了价值1599元 的热水器一台。分手后,庄先生要求金女士返还两人在恋爱期间自己支出的相关费用7800多元。
 
  金女士认为,导致双方分手的原因在于杨先生。并且,她也只收到过杨先生购买的热水器一台,对于其他支出费用不予认可。
 
  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庄先生为金女士购买的热水器应当确认为赠与物品,虽然赠与行为已经完成,但金女士愿意返还赠与物品不违反法律规 定,予以支持。但对于其他物品,庄先生除了提供消费清单外,其提交的证据并不足以证明由金女士使用。并且庄先生使用自己的淘宝账户购买物品指定收货人,和 给予其他人使用其医保卡进行消费的行为都属于赠与行为,其赠与行为已经完成,且该赠与的法律行为没有法定的撤销事由。即便庄先生能够证实是金女士使用,也 没有要求金女士返还的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金女士返还庄先生购买的热水器一台,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分析
 
  热恋期间,不少人喜欢用送“豪礼”的方式表达爱意,当恋爱结束,这些为表达爱意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到底能不能要回来呢?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胡家艳律师针对各种不同情况给予了分析。
 

 
  分析1:
 
  恋爱期间赠与的财物是否应当返还?
 
  第一种情况:如果赠送的贵重物品,像金银珠宝、房产、汽车这类物品,那么就要看是否以结婚为目的。
 
  1、不以结婚为目的,属于恋爱期间自愿赠与情形,则不能主张返还。
 
  2、双方在恋爱期间,为结婚创造条件,因订婚约而赠送财物不同于一般的赠与,属于附条件的赠与。由于婚约解除或没有缔结婚姻关系,赠与的条件无法兑现,赠送的财物应当返还,如彩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二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所附条件时生效”的规定,当条件未成立时,赠与行为不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当然解除,赠与财产恢复至初始状态。
 
  第二种情况:双方在恋爱期间,为表达爱意所赠送的小额礼物,一般请求返还的主张不能得到支持。
 
  在恋爱期间,一般来讲如果只是小额礼物,那很难说以结婚为目的,大都是互表爱意而为之,如果对象没有谈成,主张要求返还,是很难得到支持的。
 
  分析2:
 
  恋爱期间的借款要还吗?
 
  1、赠与,不能主张返还。
 
  2、借贷,债权债务关系成立,应当予以返还。即使恋爱期间的借款结婚后也要予以返还。除非婚前债务是用于婚时夫妻共同财产购置或者婚后家庭的共同开支,存在债务婚后的抵销或部分抵销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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