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个人原因,陈先生10多年前用一张假身份证在储蓄所办理了一张定期存单,并存入20万元。5年后他取款时,被查出身份证系伪造,储蓄所拒绝付款。在多次协商无果的情况下,陈先生起诉至法院。近日海淀法院对该案宣判,法院认定双方储蓄存款合同有效,判决储蓄所向陈先生支付存款及利息。
假证开户 取钱犯难
陈先生原为部队干部,于2010年9月退休。2001年,他打算在银行开个活期账户存款,由于当时是部队干部,只持有军官证,没有办理身份证,同时考虑到当时个人情况和影响,不想使用本人的真实身份开户,于是陈先生办理了一张名为“陈真”的假身份证,虽然身份证照片是其本人的,但其他信息均不真实。
2003年陈先生持该身份证在储蓄所办理了一张定期存单,存进20万元,存期5年。2008年,陈先生持上述存单和假身份证到储蓄所处办理取款手续,储蓄所核对后发现“陈真”身份证系伪造,拒绝付款。储蓄所答复称,需陈先生到公安机关出具证明,以确定不存在陈真这个人。
为此,陈先生找到身份证上标明的住址所在地派出所,派出所没收了假身份证,并交给陈先生一张该假身份证的复印件,还加盖公章注明查无此人。陈先生持该证明多次找储蓄所协商取款,仍被拒绝,陈先生只得起诉至法院。
合同有效 储蓄所付款
海淀法院经审理认为,经核实银行开户凭条上存款人姓名和身份证号信息并不存在,也无相反证据证明该款项为其他人所有,另外凭条上记载的存款人联系电话、住址信息与陈先生信息相符,陈先生持有存单原件,也能提供正确的存单密码,故陈先生主张该款项为其存入,应予以采信。法院最终认定,双方成立了合法有效的储蓄存款合同关系,判决储蓄所向陈先生支付账户内存款20万元及利息。
■法官释法
假信息存款 储户须负举证责任
本案法官表示,根据1999年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储蓄机构对储户提供的身份证明仅进行形式审查。储蓄机构不具有鉴别身份证真伪的责任,因此陈先生开户时,储蓄所工作人员已尽到当时规定的形式审查义务。但根据2007年8月1日开始实施的《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规定,包括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等金融机构为自然人客户办理人民币单笔5万元以上或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现金存取业务的,应当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法官解释称,银行需慎重地核验储户的身份信息,以免储户的存款被冒领。如果储户因未使用真实身份信息办理存单,导致无法办理取款,进而产生诉讼,则需要尽到充分的举证责任,证明款项确实为存单的持有人所存入,才能得到法律支持。最后法官提醒道,储户办理银行业务时,需要提供真实的身份信息,以免造成不必要的麻烦。